【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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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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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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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 (适用职工个人)》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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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 |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退回 |
2.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
2份 |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自主申报缴纳;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10.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11.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2.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